新北市113學年度第2學期「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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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2-26 16: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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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10日新北教中字第1140225459號函暨「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 
		
	
	
		
			| (一) | 
			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新北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 
		
	
	
		
			| (二) |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 
		
	
	
		
			| (三) | 
			當學期(113學年度第1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 
		
	
	
		
			| (一) | 
			113學年度第1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 
		
	
	
		
			| (二) | 
			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整。 | 
		
	
	
		
			| (三) |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1萬元。 | 
		
	
	
		
			| (四) | 
			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碩士班發給1萬5,000元,博士班發給2萬元;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3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 
		
	
	
		
			| (一) | 
			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 
		
	
	
		
			| (二) | 
			113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 
		
	
	
		
			| (三) | 
			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 
		
	
	
		
			| (五) | 
			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五、 | 
			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新北市樹林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3860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8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 (一) | 
			除學生須於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外,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請務必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 
		
	
	
		
			| (二) | 
			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本獎學金之申請所須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 
		
	
	
		
			| (三) | 
			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 
		
	
	
		
			| (四) | 
			旨揭獎學金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請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請於申請前確認學生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 
		
	
	
		
			| (五) | 
			申請書所載「是否領有其它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之獎助學金不包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 | 
		
	
	
		
			| (六) | 
			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 
		
	
	
		
			| (七) | 
			獎學金之申請倘由學校彙整送件時,請以學生為單位個別裝訂申請資料。 | 
		
	
	
		
			| 七、 | 
			本案相關申請訊息業已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pc.edu.tw)「電子公告」項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