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103年6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8月1日正式實施
104年4月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2月27日友善校園會議修訂通過
壹、本試場規則適用於校內定期考試、模擬考、複習考、學分補考等試及其他重大考試。
貳、試場規則:
- 考試前須依班級座號或導師安排之座位入座應試。
- 桌椅務必淨空或將桌子轉向,書包與非考試必須用品(含非透明鉛筆盒、非透明桌墊、衛生紙…等物品)放置教室前後方、置物櫃或走廊。 桌面上不得擺放與考試無關之物品,經提醒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須用品者,每項該科扣5分。
- 各班學藝股長應於考試當日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
- 非應試用品包含行動電話及任何有礙試場安寧、妨害測驗公平之各類電子設備、物品等,須關閉電源。
- 電腦閱卷答案卡須以2B鉛筆劃記。答案卡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影響電腦判讀時,依電腦判讀結果處理,不得提出異議。
- 高中部學生書寫答案卷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0.5mm~0.7mm之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違者該項測驗不予計分。
- 國中部學生非選擇題一律使用黑色原子筆或黑色墨水筆作答,違者該項測驗不予計分。
- 答案卷未書寫姓名座號,或答案卡座號未劃記或劃記錯誤者,扣該科10分。
- 每節考試開始超過十五分鐘不准入場應試,亦不得申請補考。每節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提早交卷。
- 考試時應遵守考試規則、保持肅靜、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老師指導。
- 應試時,嚴禁談話、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抄襲他人或提供他人答案、請人代考、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舞弊行為。
- 考試期間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應於考試前告知監考老師。違者該科扣5分,經制止後再犯者加重處分。
- 考生因病、因故(緊急事故)需暫時離座時,須經監考老師同意,並繳交試題及答案卷、列為試場紀錄後始得離開試場。未經監考老師許可,擅自離座,取消該科應考資格。
- 測驗結束鐘(鈴)響,應立即停止作答。等收完卷由監考老師確實清點完答案卷無誤後,始可離開試場。
- 學生因公、因重病、因直系親屬喪亡或臨時因病或特殊事故缺段考,依本校「段(期)考學生缺考處理原則」辦理。無故缺考或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者不准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 考生違反試場規則時,依下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處理該科成績,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另依「彰化藝術高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或相關規定懲處。
- 學生參加學分不及格補考需攜帶合格學生證與穿著合格校服,未攜帶合格學生證或未穿著合格校服者,每項該科扣10分,扣分得累計;未穿著校服者,該科扣20分;未攜帶合格學生證且未穿著校服者,該科不予計分。
- 學生參加學分不及格補考禁止攜帶飲食至試場,違者每次該科扣5分,扣分得累計。
- 補考嚴重舞弊行為者不得參加當年度該科重補修。
叁、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中學生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一覽表
|
類別 |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
處理方式 |
|
|
一般學科 |
寫作測驗 |
||
|
第一類 嚴重舞弊行為 |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
|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
|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
|
四、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
|
五、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
|
六、交換座位應試,不服糾正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
|
七、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包含電子、書面、自誦、交談、暗號、手勢或作聲提供他人答案)。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
|
八、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為嚴重舞弊行為,事實明確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
|
第二類 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 |
一、於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 |
該節不准入場應試,須至各校區試務中心報到。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
|
二、測驗時間內未經監考老師同意,強行出場不服糾正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
|
三、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正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
|
四、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
|
五、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
|
六、攜出答案卡(卷)經查證屬實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
|
七、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為一般舞弊行為,事實明確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
|
第三類 一般違規行為 |
一、隨身放置行動電話發出聲響(含震動)。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
|
二、提前作答或逾時作答,經制止後停止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
|
|
三、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
|
|
四、測驗時間內,因身體不適或緊急事故經監考老師同意離場,未繳交試題及答案卡(卷)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
|
|
五、非應試用品包含行動電話及任何有礙試場安寧、妨害測驗公平之各類電子設備、物品等,隨身放置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 級分。 |
|
|
六、攜帶電子錶、計時器等計時物品,發出鬧鈴響聲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5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級分。 |
|
|
七、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5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級分。 |
|
附記:
(一)違犯第一類嚴重舞弊行為者,得併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二)違犯第二類一般舞弊行為者,得併記小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違犯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者,得併記警告一次以上之處分。
肆、以上規則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