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4-27 09:16:16 點閱:19
106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年8月1日正式實施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8月31日正式實施
115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2.7.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51號令「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103.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三、彰化縣政府104.2.9日府教學字第1040049063號函「彰化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四、教育部113.8.16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22A號函「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
貮、目的:為加強學生出席、請假管理,以培養良好之讀書風氣,特擬訂本辦法。
參、實施要點:
一、缺課處理:
(一)每日早自習時間由各班導師查明學生缺課原因,並與家長連繫確認學生所在,以防意外。
(二)上課鈴響後「10分鐘」內未進教室者以「遲到」登記,超過10分鐘(含)以上為曠課。
(三)學生每週遲到、缺曠課統計表,由副班長領回公佈並請缺課學生簽名確認及導師簽核後繳回學務處(生輔組),並提醒學生若有錯漏者應於1週內完成更正,逾時不予更正(自公佈日起算)。
二、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及身心調適假:
(一)公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公假:
1.奉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對外比賽者,個人自行參加者需由業管處室審認同意後始准之,高三大學個人申請面試得比照辦理。
2.辦理學校班級、社團等公務或其他經學校認定之公假。請附有關證明或請指派公務老師簽證並知會導師後辦理。
3.團體公假請另填公假單,惟須事前辦理;個人則不在此限。
(二)事假:因特殊事故必須利用上課時間親自辦理者得請事假。
(三)病假:因自身之疾病不能來校上課者得請病假。
(四)婚假:因自身結婚者。
(五)產前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六)分娩假:分娩後產婦休息、恢復身體和照顧新生兒而無法到校上課,給產假。
(七)陪產假:配偶分娩時,給予陪產假。
(八)流產假:因體質或無法抗拒導致胎兒流產者
(九)育嬰假:因家庭狀況無法照顧嬰兒亦無法到課者。
(十)生理假:經期疼痛導致無法上課學習。
(十一)喪假:依訃聞所示有其名字者。
(十二)身心調適假:因短期心理不適時導致無法平衡身心狀況者。
三、請假期限及規定:
(一)公假:至學務處領取公假單,敬會相關師長辦理,於公假前乙日完成請假手續。
(二)事假:
1.非突發之事,請事假必須於請假開始前一天完成請假手續,並於請假時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2.突發之事,未到校上課者,請家長於事發當天打電話告知導師,並於事後返校五日內依規定請假,附呈有關證明文件。
3.校內外有重要活動或校內定期考查時,非重大事故不得請事假。
(三)病假:
1.因傷病事故,不能到校上課,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或以電話於當日09:00前通知導師,俟病癒返校5日內,檢附證明文件,辦理補假手假;病假需持看診收據或藥單,無證明者以「事假」登錄。
2.因病在健康中心休息而未參加集會活動或上課者,需經健康中心開立證明,否則視同曠課。
(四)喪假: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訃文),直系血親給喪假7日,其餘准喪假2-3日(於往生者百日內請畢),超過天數者核以事假
(五)婚假:因自身結婚者給予8日,檢附相關文件並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含例假日)可分次請畢。
(六)產前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得分次申請。
(七)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特殊情況需檢具醫師證明)。
(八)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者5日,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
(九)娩假:分娩前後,並於 42 日內(不含例假日)一次請畢
(十)流產假: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十一)育嬰假:請輔導室邀集學生家長、導師及相關人員開會後,視實際情況給予請假或辦理休學(須檢具新生兒之出生證明)。
(十二)身心調適假:
1.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者,應於請假當日到校時間前,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並於請假期滿返校後,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不得事後補請。
2.學生到校後始請身心調適假而提早離校者,學校經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後,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其同意後,學生始得辦理請假,並填寫臨時外出單後離開學校;請假期滿返校後,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3. 學校規定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4.每次請假,應以0.5日或1日為單位,且一學期以3日為限。
5.學生請身心調適假之資訊,由學務處每月彙整列表提供輔導處參考。
※以上第九、十、十一項假別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請輔導室邀集相關人員召開相關會議後,再依規定完成學生請假程序。
四、學生上學到校後,因病或急事請假,須先連繫家長來電告知導師,再至學務處(三校區為行政辦公室)填寫臨時外出單,經導師簽核後並送學務處登記後,始可離校;惟返校後亦須於5日內填寫假卡並攜帶證明文件補完成請假手續。
五、請假程序及准假權限:
假卡於入學時每人配發1張,並自行保管,填滿後憑舊卡至學務處領取新卡再裝訂,如有遺失,實施愛校服務1小時後,再補發新卡;如再遺失予以「警告乙次」,學生請假填寫假卡後經家長簽章後,先送導師核准,再親送學務處依相關程序核准。
(一) 1日(含)以內之請假,由導師、校安核准後轉送登記。
(二)2日以上3日以內之請假,由導師審核,轉請生輔組長核准後登錄。
(三)4日以上,6日以內之請假,由導師審核,生輔組長簽認,轉請學務主任核准後登錄。
(四)7日以上之請假由導師審核,生輔組長及學務主任簽核後,轉請校長核准後登錄。
(五)連續之缺課不得分割請假,且為避免學生缺課日數過多影響學期學業成績,連續3日或1週內累計3日以上缺課之請假將另請家長親自到校並會同導師、生輔組長晤談後始准假,否則視同曠課。
六、請假時限:
凡不及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於返校上課5日(不含例假日)內,親自持有效證件,完成請假手續,未依時限完成者予以懲處。
(一)逾6至7日者,依請假節數予以愛校服務1~6次後始准假。
(二)逾8至14日者,記警告乙次;逾15至21日者,記警告2次;逾22至30日者,記小過1次,超過30日以上不予受理,並以曠課登錄。
七、登記錯誤之更正:
(一)遲到、缺曠統計表自公佈之日起1週內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生申請更正遲到、缺曠課紀錄,經查確屬登記錯誤,則予更正。
(三)請假卡內之各項數字均不得塗改(含修正帶)如填寫錯誤應將該欄劃線作廢,重新填入下一欄;請假後若有錯漏應請生輔組長或校安重新修正後登錄。
八、學期重要考試請假規定及補考事宜,由教務處試務組依規定辦理。
九、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僅適用高中部)
十、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42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僅適用高中部)
肆、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