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另增列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放寬侍親、育嬰以外事由留職停薪者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即得依規定享有休假,以及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規範等規定,為配合學校學年制計算休假之作業,本次修正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之規定,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 餘請參閱附件修正總說明。
張貼日期: 2025-10-15 15:41:52 點閱: 215 (285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