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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且未滿20歲不得吸菸,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

類別:學務處 張貼者:衛生保健組長

張貼日期: 2025-10-13 13:55:03 點閱: 1402 (282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20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

三、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之菸害防制主題置有「電子煙防制專區」(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
另於Yahoo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持續製作相關資料,提供多元菸害(包括加熱菸)及電子煙危害相關素材,歡迎師長下載作為學校輔助教材或供學生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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