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組員
張貼日期: 2026-09-14 11:27:13 點閱:6
一、本校依法任用之現職公務人員,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本校教職員工有前述年資者,請於本(115)年10月30日前向人事室提出,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