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三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前開教育部函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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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5-10-09 09: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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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正式教師,若有符合上述提敘年資請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前檢附相關年資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