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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正式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清查調查,若有符合提敘年資請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前檢附相關年資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審查。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組員

張貼日期: 2025-10-03 09:37:47 點閱: 298 (278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教育部函114年5月14日當日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提敘。

二、本校正式教師若有符合上述提敘年資請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五三)前檢附相關年資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審查。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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