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組員
張貼日期: 2025-10-03 09:37:47 點閱:22
一、教育部函114年5月14日當日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提敘。
二、本校正式教師若有符合上述提敘年資請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五三)前檢附相關年資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審查。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