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重申有關教育人員知悉疑似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請學校及學園落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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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 / 張貼者 輔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4-18 08:34:12  點閱:568


說明:

一、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之規定,教育人 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疑似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應於知悉24小時內完成關懷e起來通報;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實施校安通報,知悉時間與通報時間不得逾24小時。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四、請學校依據上開規定辦理,並請主動檢視:校安通報主類別為「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除案件內容為本府轉知之家庭暴力事件,無須再作社政通報,直接作校安通報外,其他事件務必先通報社政單位(關懷e起來),再於校安通報表中主動註明通報關懷e起來之「時間」及其通報序號。

五、另,校安通報知悉時間係填報「貴校第一人員」知悉時間(如:導師),爰「知悉時間」早於「社政通報時間」及「校安通報時間」,並請注意保密原則,勿於校安通報表中呈現當事人全名。

六、倘發生時間不同(非同一時空)或事件樣態不同,務必分案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進行通報。

七、請本縣中介教育機構(向日葵學園、晨陽學園、喜樂之家等)落實填寫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告知單,並於填報後立即以傳真及電話聯絡方式與學員學籍學校確認是否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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